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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板为吸毒“不断粮”囤积毒品落网获刑
发布时间:2017-02-10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彭燕如 彭宏发

  华声在线邵阳2月10日讯(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公安机关缉毒严厉,有钱难买毒品,为防“断粮”一老板囤积毒品。2月9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蔡春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蔡春城系邵阳市70后一服装老板。上世纪90年代因所在国企厂子倒闭,其下岗后失意不失志,放下脸面四处摆地摊卖童装,生意越来越好,渐渐富裕起来,也由过去的万元户,变成后来的十万元户,及数百万元户。财大气粗的蔡被“胜利”冲昏了头脑,一次广州服装进货竟跟着朋友学上了吸毒,从此一发不可收拾,毒瘾越来越大,一天不吸浑身难受。随着公安机关对缉毒力度的逐渐严厉,毒品越来越难购买,为防“断粮”, 2016年7月1日,被告人蔡春城在广州一次性购进数十克毒品囤积。当年10月3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将在一宾馆开房正行吸毒的蔡抓获,从其身上搜缴出麻古毒品51粒,净重5.05克;冰毒一小锡纸包,净重1.21克;随即在其位于该市东郊的家中,搜缴出麻古303粒,净重32.07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归案后,被告人蔡春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8条:非法持有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百克以上不满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52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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