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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步高超市武冈都梁店被判违约应继续支付工资
发布时间:2017-01-13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夏勇

  华声在线邵阳1月13日讯(夏勇)2017年1月12日原告唐某终于从武冈法院执行法官手中领取到19183元工资款时,心情十分激动,对武冈法院细化为民措施,强化为民服务,切实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的司法作风感到非常满意,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原来,唐某系武冈市晏田乡大胜村村民,现年53岁,自2012年起一直在步步高连锁超市武冈都梁店打工,从事蔬菜水果管理员工作。为此,步步高连锁超市武冈都梁店分别于2012年至2016年连续五年与唐某签订了《非全日制的用工协议》,协议约定:实行小时工作制,按每小时6元计算,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按每小时11.5元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排班表规定的时间按时上班,上午班规定的工作时间从早上7:00-下午2:00,下午班规定的工作时间从14:25-21:30。2016年3月合同到期后续订合同时,原告才发现自己每天实际工作的时间比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多了3个小时,但被告没有对原告多工作的3个小时支付劳动报酬,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对多工作的时间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拒绝支付,为此,原告于2016年5月向武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武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原告不服,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超出约定工作时间外的劳动报酬26686元。经武冈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应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排班表按时上下班,实际工作时间已经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4小时,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照原告的实际工作时间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判决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余欠工资19183元。被告不服,依法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法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不肯履行法律义务,原告向武冈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武冈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依法进行了强制执行,顺利将该案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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