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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给付工伤保险费用 法院判决限期履行给付
发布时间:2016-12-06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唐成华 廖霞

  华声在线邵阳12月6日讯(通讯员 唐成华 廖霞)“感谢法院公正判决,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法院是我们百姓的保护神……”当事人隆某三母女拿到判决书时,含着热泪对新邵法院行政一庭的法官依法办案表示崇高的敬意。这是11月30日,发生在新邵法院行政一庭的感人一幕。

  2015年2月10日22时,受害人孙某某在上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2015年9月9日,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邵工伤认字(2015)0038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受害人孙某某的死亡情形为工亡。2015年11月26日,原告隆某某向被告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且与被告达成《邵阳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97508元。但被告没有支付该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者家属于2016年10月19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行政一庭提起诉讼。

  在开庭之后,新邵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总则》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结合本案事实,孙胜祥属于因工死亡,三原告作为孙胜祥的近亲属依法享有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权利,被告负有依法给付三原告方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且原、被告方还于2015年11月26日达成了《邵阳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协议》,该协议是经被告方予以审核通过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确认。现原告基于对被告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被告应受到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拘束并负有执行该行政行为的义务,现被告方未依法按《邵阳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协议》履行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义务,导致三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伤保险待遇597508元的行政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对被告的辩称,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在宣判后,法官予以释法,认为:当事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除了享有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外,基于入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机构还应履行给付工伤保险待遇,这不是通常所讲的“双重赔偿”,而是基于不同的侵权法律关系与工伤保险法律关系,而享有的“双向赔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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