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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一信贷员挪用资金搞变通领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6-11-25   来源:华声在线  记者:刘繁荣

  华声在线邵阳11月25日讯(通讯员 刘繁荣)日前,新邵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唐某青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唐某青1988年被新邵县农村信用社聘为该信用社信用站站干,2002年开始任新田坊信用联站负责人,分管新田铺镇喻家桥村、东比冲村、射虎塘村的贷款发放业务。在任职期间,他利用发放贷款和收取还贷等时机,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贷款、收取贷款本息后不入账、虚构贷款人贷款等方式,共办理贷款79笔,本金共计364 200元,且唐某青收回贷款本金后没有交信用社入账,而是私自截留、挪用。自2006年起,该信用社相继发现唐某青所发放贷款的问题。在该信用社清账时,唐某青承认以上79笔贷款本金及利息已被他挪用于为父看病和支付其他贷款户的利息。2011年,在征得新邵县农村信用社领导同意的情况下,他以自己的名义向信用社贷款57万元,用于归还所挪用款项,但所贷的57万元唐某青却至今分文未还。2015年10月,唐某青被新邵县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犯罪执行逮捕,2016年6月被新邵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新邵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青作为金融机构信贷人员,违反规定采取收回贷款不入账、冒名贷款、虚构贷款人贷款等方式,挪用资金364 200元,数额较大不退还,构成挪用资金罪。该79笔款项虽经唐某青与信用社协商,由唐某青于2011年向信用社贷款57万元冲抵,借贷时双方都明确此贷款是用于归还挪用款项的,但实际上唐某青一直未向信用社归还这所贷的57万元,其内部的这种变通处理方式,并不能改变唐某青挪用资金的性质。基于唐某青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做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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