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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下列一案分析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权
发布时间:2016-11-25   来源:华声在线  记者:李文玲 李丹枝

  【案情简介】

  唐某的丈夫李某是解放军某部队的排级军官(非文职),由于唐某长期在外省工作而李某也一直在部队服役,夫妻二人长期分居两地,见少离多,致使感情趋于破裂。唐某怀孕6个月后,感觉身边无人照顾,孤立无助,伤心流泪,遂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自己和被告李某离婚。

  【争议焦点】

  本案的男方是现役非文职军人,地方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地方法院无权管辖涉军纠纷案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地方法院对该离婚纠纷有管辖权。

  【法理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详述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一条并不否定“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离婚起诉权,而是规定“须得军人同意”才能达到“准予离婚”的目的,也就是说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法律虽然限制了胜诉权,却并未限制起诉权,这可以理解为法律在“婚姻自由”和“国防安全”之间的一种权衡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从该条文可知,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唐某的丈夫李某是解放军某部队的排长(非文职),唐某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即唐某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该离婚纠纷案件有管辖权。

  (李文玲 李丹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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