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定聪
2016年11月17日11时,雾霾消散,天空放晴,资江南岸,大地回暖,缓缓而流的江水荡漾向东。邵阳市司法局三楼302办公室,暖意融融,几位要员正在谈论着邵阳法律援助经典案例——高级律师王垠方攻坚克难,七天连续作战,为市、区官员解决了困扰邵阳市政府两年的“老大难”, 为伤残军人刘志明结束了与开发商打官司的绝境痛苦。
公道自有维权路。好律师有好故事,伤残军人精彩胜诉:强势开发商收取原告的32.732万元购房款被原本退回,同时赔付23万元现金;弱势群体有说不尽、道不完的“扬眉吐气”。
祸起“合同” 欺诈
2014年2月7日,在卫国戍边战事中失去右臂的三级伤残军人刘志明回到邵阳市,以伤残补助金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商0217002号一套66.75平方米商品房,签订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书》,房价总额31.3992万元,合同约定2015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使用。伤残军人刘志明信以为真被欺诈,当日交纳了全额购房款27.9037万元,尔后交付了增加面积等款项4.8283万元。开发商收取了现金,祸水现身,到了交房期限2015年12月31日,住房=“0”, 几经折腾至2016年5月4日仍然“0”。 伤残军人刘志明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多次被遭拒绝。伤残军人刘志明走上了上访路,从区政府到市政府,从省城到京城,乃至中央军委,引起了老将军郭洪祥的关注。
一审法院判案不公
2016年5月6日,在邵阳市民政局建议下,大祥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伤残军人刘志明维权案,钟成华律师为之向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开发商退还刘志明的房款32.732万元和违约金5.63645万元(顺延照计),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2016年6月20日,大祥区人民法院(2015)湘0503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解除双方的合同,2、判决生效后180天内退还房款32.732万元,3、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伤残军人刘志明不服上诉。开发公司同时上诉。二审以一审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大祥区人民法院(2016)湘0503民初483号判决,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判案不公,重审无望,一而再再而三,引发了退役军人和残疾人群体上访。
律师发力调解结案
一审生难,重审无望。社会上纷纷扬扬。“这还了得!”惊动了市委、市政府的一些领导。邵阳市残联十分关切与高度重视,邵阳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李新华点将高级律师王垠方出马。高手出马,一个顶仨, 王垠方担当在肩,立即与邵阳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况成能,为伤残军人刘志明维权敲定了“作战方案”, 得到了局长李新华和公律科的支持与默契。七天七夜,王垠方策马扬鞭奋蹄疾,走访,调卷,取证……查获了被告违约、违法,欺诈的行为事实:(一)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书》违约条款显失公平,收取原告购房款未取得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二)房子还在打基础,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收取了原告购房办证费(原告系伤残军人购房办证无需费用);(三)欺骗原告该房价在全市最优惠,“该房没有几套了”;(四)房子在砌无期凭空保证2015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事实上到现在还无法交房。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二)项、第五十八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等有关法条之规定,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已付房款32.7320万元,同时须支付银行利息1.423842万元和三倍赔偿款98.196万元;改变了原诉的违约金5.63645万元为三倍赔偿款98.196万元诉请。
一纸具状“补充诉请”完毕,在深夜王垠方拨通了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监庭某庭长的手机,与其沟通交换了意见,形成共识:在提交补充诉状之前由法院召集,双清区政府派员参加,律师王垠方陈述本案,拟调解结案。
开发商同意“此调解”结案。重残军人刘志明维权以此“调解”了结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