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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 医保中心仍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6-11-17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何文娟 贺舒婷

何文娟 贺舒婷

  “感谢法官的协调,保险公司已经将意外伤害补偿款支付给我了,我今天来申请撤回对新邵县城乡医保中心的行政诉讼,请准许。”11月16日上午,新邵法院行政一庭的法官收到了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法院当即下发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至此,一起医疗保险行政给付案件圆满结案。

  原告唐某系新农合参保人员,原告在自家门前不远的公路上骑脚踏三轮车准备托运石头砌矿时,不慎连人带车摔到了三米之下的农田里,造成了左股骨干开放性骨折。原告为此住院18天,花去了医疗费27000余元,按照新邵县新农合意外伤害保险的补偿标准,原告可获得补偿9000元。但新邵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委托的经办机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邵支公司在对原告受伤的案件进行现场勘验后却认为,原告系骑电动摩托车摔伤,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不属于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不予补偿医疗费。

  原告不服,将新邵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列为被告,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邵支公司列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当法官在向被告新邵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送达应诉法律文书时,被告提出已将新农合意外伤害保险委托给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邵支公司进行经办,对原告不予补偿的决定是保险公司作出的,原告应该找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被告应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邵支公司。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新邵县城乡居民医保服务中心系为法律法规授权办理新农合医保业务的机关。根据《卫生部等4部门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新邵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本着“政府主导、合作经办、专业运作、便捷服务”原则,将新农合意外伤害保险委托给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邵支公司进行经办。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邵支公司接受新农合意外伤害事故的报案,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查勘报告,对符合补偿范围的办理补偿手续支付补偿款。再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邵支公司与新邵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分年度进行年度结算。受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组织即新邵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应为被告,受委托的组织同案件处理结果无利害关系,不应为本案的被告也不应为本案的第三人。

  在法官的耐心解释下,被告新邵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意识到,虽然委托给了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意外伤害保险,但被告本身仍应对委托经办的意外伤害保险相关业务负责,当即答应重新对原告的诉求进行核查。经重新核查,被告认为原告确系骑三轮脚踏车受伤,并非骑电动摩托车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遂立即支付了9000元的医疗补偿款给原告。原告随后感慨道,原告曾多次找保险公司协调均未果,没想到一经法院受理,法官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并耐心讲解法律规定后,保险公司主动找到了原告重新进行事故核查,甚至都不需经过烦琐的开庭程序,自己就拿到医疗补偿款。被告也表示,经法官说法析理,被告认识到虽然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经办服务,医保中心仍应担责,在以后的工作中,医保中心将完善管理措施加大对保险公司经办业务的监督力度,提高新农合医保的服务水平,力求做到为参保群众服好务让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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