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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父打架“赢”了 伤人获刑悔迟
发布时间:2016-11-09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彭燕如 彭宏发

  华声在线邵阳11月9日讯(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见父亲与他人发生争执,不是上去劝阻息事,却还帮助火上浇油,打伤对方。11月8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邓麒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被告人邓麒麟系邵阳市70末成年男子。2016年6月13日上午,被告人邓麒麟父亲与邻居姜某,在其该市的居住地因建私房为地基分界产生争执,邓麒麟闻讯赶来为父帮忙吵架,事件由吵嘴直线升级到邓氏父子与姜家的肢体冲突,推推搡搡的打斗中,身材矮小的邓氏父子处于劣势,斗狠不服输的被告人邓麒麟为了赢得此次打架,竟掏出了先在做事使用的一把中号“一字起子”,向邻居姜某面部刺去,将姜某鼻子戳伤。见自己闯了大祸,被告人邓麒麟丢下起子即逃离现场匿藏。法医鉴定:被害人姜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经过反复的思想斗争,一周后被告人邓麒麟主动到公安机关坦白自首,并诚恳向被害人姜某道歉、忏悔,与被害人姜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姜某经济损失5.6万元,取得姜的谅解,姜并请求司法机关免予对邓的刑事责任追究。鉴于综上,法院乃依法对邓做出前述从轻判决。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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