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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车接电话 惹事两死一重伤
发布时间:2016-11-02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彭燕如 彭宏发

  华声在线邵阳11月2日讯(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一:“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一次记2分”。一男子对此不当回事,结果肇事两死一伤,害人害己。11月1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汤淳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被告人汤淳朴系80后货运社会服务个体司机,初中毕业后没能考上高中,即跟随年长的亲戚先后到过深圳、温州做过苦力劳务工。因为没有多少文化,又没有技术特长,仅靠干卖死力气的脏活累活,且劳动报酬也不高。如此干了两年,汤决定学习驾驶技术,学成后在家人的帮助下,购置了一辆双排座轻型小货车,专跑运输服务,生意较好,较先前替人打工轻松多了,收入却是从前的数倍。

  2016年2月28日傍晚,被告人汤淳朴驾驶自己的小货车自邵阳大道由东往西回家,行驶过程中一个货运老客户来了电话,为了不误生意,汤明知故犯一边开车一边接听电话,突遇前方一重载慢速厢式货车,汤惊慌失措,处置不当,使车头右大部分追尾前方货车,致使其随车的家人两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案发后汤即电话报警与电话救护,主动向交警投案自首。经交警取证认定,被告人汤淳朴负事故主要责任。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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