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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豪赌输巨款不甘心 纠集他人强“讨债”双入牢
    发布时间:2013-11-07   来源:华声在线  记者:邓莉 彭燕如 彭宏发

      华声在线邵阳讯(邓莉 彭燕如 彭宏发)与人赌博输了巨款愤愤不平,即纠集他人以对方打牌“出老千”骗钱为借口强行索要输款。经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审理,11月7日,公诉机关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章程、刘瑾犯非法拘禁罪,皆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章程、刘瑾皆系邵阳市80后社会闲散人员,二人曾是初中与高中的同学,关系甚笃。2013年4月4日晚上,刘瑾与平时的赌友吴某、唐某等相约在该市建设路一茶馆内“斗牛”赌博。开初玩小的刘手气特好,数次坐庄屡屡通吃他人,来了兴致其就肆意加大赌注,然而事与愿违,几局大赌下来,原来赢的8000余元“吐”了出去,自己替一老板收账待交的3万元现金也输得精光。事后刘很不服气,自认为吴某、唐某一定是“出老千”搞了鬼,于是打电话让章程带姚某等三人(皆另案处理)来帮其“踩账”,刘瑾、章程一伙很快找到吴某、唐某,但吴、唐坚决否认“出老千”之事,更拒绝退还所赢赌资。为达到要回输款目的,章、刘一伙强行将吴、唐带至该市一私营宾馆开房拘禁,以刀子与恶言威胁未果即施以拳脚殴打,被逼无奈的吴、唐交出身上23276元钱财并写下1.4万元欠条,方于拘禁一夜后的次日被章、刘放回。

      附:【以案说法】:以非法拘禁方式强行拿回所输赌资行为当以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抢劫和抢夺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从该解释来看,“所输赌资”是不被认定为抢劫罪中的“他人财物”的。从体系解释角度而言,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均是侵财类犯罪,在构成要件上均要求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在行为方式上均是采用威胁的方法。因此,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作为敲诈勒索对象的行为之定罪,可以比照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另外,从量刑上看,抢劫罪要比敲诈勒索罪重;从行为方式来看,抢劫一般使用的暴力胁迫程度大于敲诈勒索,那么根据刑法举重以明轻的原则,行为人以胁迫手段拿回自己所输赌资,也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章程、刘瑾等人非法拘禁他人,强行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所输赌资,也可比照适用上述规定,即被告人章程、刘瑾的上述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刘瑾伙同被告人章程等人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拿回其所输赌资,客观上实施了胁迫行为,进而获取财物,但主观上只具有拿回自己所输赌资之意图,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故意,不宜认定为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而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该罪的行为表现有二:一是使用了强制或者其他方式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二是其限制他人自由是非法的。本案中,被告人章程、刘瑾为拿回或帮助拿回所输赌资,非法剥夺被害人吴某、唐某人身自由长达7小时以上,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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