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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少男暗下迷药强奸少女 案发同落网皆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3-10-29   来源:华声在线  记者:邓莉 彭宏发

      华声在线邵阳讯(通讯员 邓莉 彭宏发) 初中肄业的两少男心怀诡计,以请唱歌、吃饭、吃夜宵为诱饵骗出两少女,暗下迷药迷昏对方实施奸淫。经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审理,10月28日,公诉机关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樊力勇、黄潇淳(均为化名)犯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与4年6个月。

      被告人樊力勇、黄潇淳皆系95后未成年少男,因不好读书,初中肄业即回家玩耍。2012年正月期间,被告人樊力勇通过QQ聊天认识了读初中的女生简某,自此二人经常手机网聊,成为了“好友”。次年4月,樊力勇将与简某关系很要好告诉了黄潇淳,并称很想“搞”(即性交)到简。同流合污的黄立马赞成,并请樊要简带一女同学来,言下之意给他“搞”。当月27日下午,樊邀来了简及其女同学向某,樊、黄先是陪简、向逛街购物,后是请简、向到酒店美餐,晚上再请简、向蹦迪和K歌。玩到午夜又请简、向吃麻辣烫,期间在简、向一起上厕所时,樊、黄将安迷药粉搅拌进了简、向的啤酒中,简、向一返回樊、黄即敬酒干杯,不知真相的简、向一干而净,没多久就瞌睡起来,樊、黄立即打的将二女带至一宾馆开房,当晚分别对简、向实施各两次迷奸。次日晨简、向要求回家,樊、黄威胁再留宿一整天,并分别多次强奸简、向。第三天早晨樊、黄方将简、向放回。因黄传染给了向性病,向某家长追问下得知实情随即报警,随后樊、黄在一网吧同时落网,二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家属积极赔偿了简、向各数万元损失,并与之达成民事和解协议。

      附:【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本条的罪名为“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

      强奸罪,是指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

      暴力手段,指行为人使用殴打、捆绑等方法对被害人实行身体强制,使被害女性不能反抗;胁迫手段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如杀伤被害人或其亲属、揭发其隐私等。其他手段,指利用女性昏迷、重病之机实行奸淫,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明知是患精神病而无性表示能力的妇女,或者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也不论对方是否表示同意,均应以强奸论。犯罪主体方面,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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