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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偷扒窃群众暗拍 面对铁证坦白认罪
    发布时间:2013-08-28   来源:华声在线  记者: 贺力平 彭燕如 彭宏发

      华声在线邵阳频道讯(通讯员 贺力平 彭燕如 彭宏发) 一扒子手趁闹市群众忙于选购商品时屡伸“三只手”偷窃财物,未料其恶行被一正义市民发现并暗地跟拍。经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审理,8月27日,公诉机关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王浩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1500元。

      被告人王浩霏系邵阳市无业男青年,身体健康却好吃懒做,没钱用不是去寻找工作正当赚钱生活,而是想到到街头闹市去偷扒别人钱财的“歪主意”。2013年2月8日上午,王携带椎头带粘性橡胶套的镊子窜入该市人流众多的三眼井菜市场,寻找专心买菜或买水果的人,以便从后下手扒窃。当王用镊子将一弯身正在选购蔬菜的青年妇女的裤袋钱包夹出时,恰被被害人伸手掏钱包撞上发觉,王失手仓惶逃走,但其盗窃未遂过程,却被正义市民何某意外发现并用其苹果智能手机暗录。约半小时后,还在该市场的何某在另一区域竟又发现了逃跑的王,有心眼的何即间隔相对距离跟踪王,果不出其所料,数分钟后即见王采用相同的手段,先后扒窃了妇女贺某、男子杨某各一部手机,何暗中予以视频全程录像取证,随后一边跟踪,一边悄悄报警。过不多久,民警在何某指引下,将被告人王浩霏擒获。起初王矢口抵赖自己的罪行,但在民警播放了其行窃视频后,王乖乖坦白了一切,并主动交出了两部赃物手机。

      经物价鉴定,上述两被盗手机合计价值400元。盗窃物价值2000元是湖南区域立案标准之一,多次盗窃或入户盗窃或携带凶器盗窃也是该省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它类标准,本案被告人王浩霏一次盗窃未遂、两次即遂,总共盗窃3次属于多次盗窃,虽其犯罪金额远远不到2000元,依法也应当给予其刑事处罚

      【以案说法】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修正案(八)将“(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两种情形的死刑予以废除了。因此。对犯盗窃罪的,最高的也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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