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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要工程“碰钉子” 寻衅滋事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3-06-27   来源:华声在线  记者:邓莉 彭燕如 彭宏

      华声在线邵阳讯(通讯员 邓莉 彭燕如 彭宏发)一地头蛇成年男子纠集数名90后小年青,向一外来开发商强索分包基础工程未果,即组织20余人寻衅闹事。经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审理,6月26日,公诉机关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谢琛、朱玢、海勒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1年与9个月。

      2012年11月19日,被告人谢琛纠集其“马仔”朱玢、海勒等人,驾车来到邵阳大道一浙江老板房地产开发工地,以地头蛇身份向对方强索分包倒土方工程,遭到严正拒绝后与工地员工发生冲突,对方人多势众,朱玢挨打,谢琛见势不妙只得招呼手下迅速撤离。次日傍晚,待对方工地施工人员下班后,工地只有少量管理与保安人员时,谢琛组织20余人来到工地,借口讨要说法,实则寻衅滋事,带头将被害人刘某等3人殴打致轻微伤,直至得到报警的多名民警赶到,方才制止暴力侵犯态势。闹事伤人的首要分子谢琛、朱玢、海勒被警方当场抓获,隔日被刑事拘留,次月皆被执行逮捕。(邓莉 彭燕如 彭宏发)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25条第1款 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26条第1、4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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