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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小利铤险收贼货 废品商获刑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3-06-06   来源:华声在线  记者:邓莉

      华声在线邵阳讯(通讯员 邓莉) 明知收购赃物是违法犯罪行为,却为贪图绳头小利侥幸为之,结果案发落网痛悔晚矣。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审理,6月5日,公诉机关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夏焱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5000元。

      70后的被告人夏焱鑫一直在邵阳市塔北路开一废品收购店,因附近厂矿几近全部倒闭,生意越来越差,时至2010年已是惨淡经营,该年初春的一天,其相识的赖某、田某(均已判刑)找到夏,声称准备去偷些铜芯电缆来,问夏收不收,夏沉思一会后明确表示同意。其后数月间田某等三人,先后多次于夜间在该市城郊僻静处,盗割总值4万余元、合计长度1000多米的电缆线,被告人夏焱鑫对去皮后的铜芯以每公斤40元的价格全部收购,再以每公斤46元的价钱贩卖给他人,从中违法赚取差额利润1800余元。庭审中,夏自愿认罪,对自己糊涂犯下的上述罪行痛悔不已。

      附:【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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