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资讯:

    一男子使“诱饵”行诈骗 落网全额退赃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3-05-31   来源:华声在线  记者:邓莉

      华声在线邵阳讯(通讯员 邓莉) 利用别人贪便宜心里,阴谋设陷骗取巨款,结果落网获刑。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审理,5月30日,公诉机关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赵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1000元。

      被告人赵玺系广东籍80后个体商人,因近年国外持续经济低迷,其经营的外向型贸易很不景气,赚钱不多,手头吃紧,赵即心生邪念,准备虚构售卖廉价商品信息实施诈骗。2012年4月9日,赵玺在广东用电话方式与曾有过生意的邵阳市陈某联系,谎称其有一批棉花原料要卖,价格比较便宜,机会难得。陈不知是诈,信以为真,要求看货后再定,赵玺即邀请陈到东莞见面。陈扑粤见赵后,赵再次谎言称已将棉花原料从汕头装车发货,想要就必须先付5万元定金,否则就卖别人了。贪便宜的陈不想错过此“发财”机会,违反贸易常规让亲戚从邵阳汇款5万元到赵玺指定的账户,随后赵便人间蒸发不见踪影。方知受骗上当的陈即报警求助,经警方缜密侦查与不懈努力,半年后终将潜逃的被告人赵玺抓捕归案。归案后赵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全额退赃与被害人陈某。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赵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双清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玺能够自愿认罪,且能积极全部退赃,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改表现,遂决定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邵阳新闻

    湖南新闻

    名企风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