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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遮牌行车交警查扣 暴力抗法强行逃逸
    发布时间:2013-04-28   来源:华声在线  记者:邓莉 彭宏发

      华声在线邵阳讯(通讯员 邓莉 彭宏发)行车不带行驶证、遮牌,被交警查扣本应虚心认错,积极配合争取从宽处罚,然而,两青年却错上加错,斗气暴力妨害公务。4月27日,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石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2年10月11日上午,谢某驾驶从被告人石栋处借来的小车途经该市建设南路时,因该车有明显的遮牌违章行为,正在此路段执勤的数名交警即将其拦下依法检 查。经查,谢某除遮牌违章外,还有无证驾驶,须扣车处罚。谢某即打电话叫石栋送来车辆行驶证,石来后未向交警出示车辆证件,却欲驾车逃离现场,机智的执勤民警见势迅速拔下小车钥匙,要求检查车辆相关证件。石即掏出身藏的水果刀威胁民警:“不交车钥匙就捅死你”,在民警向石宣法说理教育之际,谢某乘民警不备强行夺走车钥匙交予石,被告人石栋立即发动汽车,冒险强行驾车逃逸。次月16日,被告人石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据此,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从轻判决。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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