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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抵债赚小利 无知法盲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3-03-26   来源:华声在线  记者: 贺力平 彭宏发

      华声在线邵阳讯(通讯员 贺力平 彭宏发)一男子用毒品抵债还账,从中赚取小钱,自以为不是犯罪,实际则是贩毒。3月25日,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林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林爽系邵阳市无固定职业社会劳务人员。2012年9月林爽女朋友李某向其闺蜜杨某借人民币现金800元,约好借期一个月。林爽知道杨某是吸毒人员,经常需要毒品,好耍小聪明的林在替女朋友李某还钱上,向杨某提议用毒品抵账,得到杨某同意。次月底,被告人林爽花900元购来30颗麻古,再以1000元的价钱抵债给杨某,抵扣掉女朋友李某所欠杨某的800元欠债,林爽另行收取了杨某其余200元购毒款。在此次用毒品抵债交易中,被告人林爽获取了净利人民币100元。经对从杨某处搜缴的剩余红色颗粒物进行检验,其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

      附【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若干意见》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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