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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行驶轮胎飞出 销售公司被判赔巨款
    发布时间:2012-10-01   来源:华声在线  记者:彭燕如 贺力平 彭宏发

      华声在线邵阳讯 (通讯员 彭燕如 贺力平 彭宏发) 新买不到三个月的车辆在高速行驶时轮胎突然飞出,造成车辆和公路设施受损、乘车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车主和受伤人员在与销售公司及汽车保养公司协商赔偿无果的情况下,遂诉至法院。2012年9月26日,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根据事实作出由销售公司赔偿车主及受伤人员共计26.0997万元的一审判决。

      2010年11月4日,刘某以4.3万元的价格从柳州双恒公司处购得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1辆,随车配带的保养及保修手册上承诺:整车零部件该手册上未作说明的质量保证期为一年或里程20000公里。刘某购得该车后,分别于2010年11月22日、2011年1月21日在新宁宏裕公司处进行过维修保养,2011年1月21日该车在保养时,里程表上显示己行驶7500公里。2011年2月1日,刘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沪昆高速西往东方向1229KM+658M处时,因车右后轮脱落飞出导致车辆失控碰撞左侧中央隔离护栏并翻车,造成车上乘车人员黄某受伤,车辆和公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湖南省公安厅高支队潭邵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里程表读数为9968公里。此次事故,刘某的车辆损失共计1.8619万元,黄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共计 24.2378万元。

      为查清此次事故的原因,湖南省汽车摩托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对该车进行了检验,结论为:该车轮胎螺栓的硬度和化学成份均合格,根据5个已损坏螺栓中3个螺栓断裂表面有陈旧性裂纹和断面磨损状况分析,该事故属车辆在轮胎螺栓部分未拧紧状态下使用,使未拧紧的螺栓先产生裂纹,随后先后断裂,最后紧固的螺栓一次性扭断损坏,车轮飞出。

      开庭审理时,被告柳州双恒公司辩称,被告柳州双恒公司是将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原装车辆销售给原告的,应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新宁宏裕公司答辩并提交了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证明维修保养的质量保证期,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维修时7500公里,出事时为9968公里,己超了质量保证期,也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柳州双恒公司销售给原告刘某的五菱牌客车在购车后不满3个月,行驶里程不满1万公里的情况下,由于该车右后轮胎螺栓部分未拧紧而导致车辆行驶中轮胎飞出,此次事故发生在生产厂家和被告柳州双恒公司承诺的“整车零部件该手册上未作说明的质量保证期为1年或里程2万公里”的质量保证期内,被告柳州双恒公司销售的产品的确存在缺陷。因产品存在的缺陷给原告刘某、黄某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原告刘某、黄某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鉴于本案原告刘某、黄某已经向产品的销售者即被告柳州双恒公司请求赔偿,被告柳州双恒公司应当赔偿,被告柳州双恒公司赔偿后,如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刘某、黄某提出的要求被告新宁宏裕公司与被告柳州双恒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虽然该车在被告新宁宏裕公司做过两次保修,但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里程和维修出厂日期均超过了质量保证期,故两原告的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附:【以案说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在产品侵权责任诉讼中,只有在有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况下被侵权人才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具体包括因产品缺陷受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购买人、使用人以及其他相关人。

      而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可知,所谓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也就是说,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产品缺陷不同于产品瑕疵。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有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主要是指产品功能、外观等方面的不健全而影响产品的使用,属于非危险的毛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存在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2.产品存在缺陷,即产品存在某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3.该产品缺陷和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产品缺陷造成的。仅有产品瑕疵而无产品缺陷,不发生产品侵权责任;仅有产品缺陷但未造成损害事实的,亦不发生产品侵权责任。

      在产品买卖关系中,如果销售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违反法定的标准,其行为构成违约,销售者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属于合同责任;如果销售者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属于产品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刘某在柳州双恒公司处购得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1辆,随车配带的保养及保修手册上承诺:“整车零部件该手册上未作说明的质量保证期为一年或里程20000公里。”在此条件范围内,因此车存在“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致使发生车辆在行驶中车轮飞出而酿造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确定:“该车轮胎螺栓的硬度和化学成份均合格,根据5个已损坏螺栓中3个螺栓断裂表面有陈旧性裂纹和断面磨损状况分析,该事故属车辆在轮胎螺栓部分未拧紧状态下使用,使未拧紧的螺栓先产生裂纹,随后先后断裂,最后紧固的螺栓一次性扭断损坏,车轮飞出。”显然,此车存在产品缺陷,被侵权人的损失依法理应得到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合适赔偿,故法院判决此车销售公司即被告柳州双恒公司,赔偿车主及受伤人员共计26.09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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