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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规定副处以上干部须申报财产
发布时间:2010-07-12   来源:  记者:邵阳记者站

      新华社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根据规定,领导干部有隐瞒不报房产等事项的可被免职。
      规定指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以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规定所列事项。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根据规定,领导干部存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等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链接·领导干部范围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附件一·应当报告的本人婚姻变化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附件二·应当报告的收入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稿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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