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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歌厅寻衅滋事 伤害无辜获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2-09-28   来源:华声在线  记者:彭燕如 彭宏发 彭志军

  华声在线邵阳讯(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 彭志军) 生活不顺,酗酒消愁;酒后肆意妄为,伤害无辜他人。9月27日,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邓炼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722元。

  被告人邓炼钢成年后一向好酒,天长日久产生了酒瘾,一天不喝瓶把白酒就觉得浑身没劲,曾因喝酒后胆大包天,光天化日之下抢劫、敲诈勒索他人,于1997年被人民法院判处9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出狱后,其工作、生活一直坎坷不顺,邓变得更加爱喝酒了。2011年5月14日夜晚10时许,被告人邓炼钢与几个好朋友来到该市江北吃夜宵,其一人喝了几近一斤白酒,众友劝他别喝了,但邓硬是要再喝了两瓶啤酒才肯离去。随后,邓又盛邀大家去唱歌,他们一起来到该市双清区花园茶座10号台唱歌。期间,邓酒醉糊涂走错歌厅,坐到了6号台内,并与原来坐在该台的顾客发生了争执,后那顾客见其酒醉就退让离开了。邓又蹒跚地走到2号台杨某的桌子边,随手拿起杨某桌子上的一个啤酒瓶,在桌子上敲破,然后手持敲破的啤酒瓶对着被害人杨某的头部、面部一顿乱打,造成杨某左颊面6㎝×2㎝皮肤挫裂伤及头部多处软组织挫伤,杨某医治用去医疗费327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及十级伤残。

  附【以案说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4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等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追究刑事责任,可处1个月至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三)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近年来,由醉酒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现象有增无减。饮酒过量后,行为人的控制能力、辨认能力会明显下降,多数人控制不住时会有暴力倾向,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也给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和隐患。因此,喝酒时应该掌握好一个度,千万别喝醉,能喝半斤,只喝3两,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不然像本案中的被告人邓炼钢这样,酗酒滋事做出违法犯罪的恶事后悔就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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