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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谨慎避错案 罪嫌人免于被逮捕
发布时间:2012-04-20   来源:  记者:邓雯霞 李西民

  华声在线邵阳频道讯(通讯员 邓雯霞 李西民)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一起失火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女)存在精神问题,遂于4月18日依法对其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避免了一起错捕案件的发生。

  2012年4月3日9时许,邵阳县谷洲镇田江村的刘某到对门山下的土里挖土,看到土圹上有很多茅草,遂回家拿了打火机点燃土里的茅草,火一下就烧到土圹上去了,她就用木棒把火打灭,其婶婶见状忙要她不要再点火,她讲我带了棒子来的,火燃起打熄就是,于是跑到大坪岭一块土里再次用打火机点燃茅草,刚点燃,一阵大风就把火吹到土边的枫树上烧起来了,燃起的树叶被大风吹进山里引发了森林火灾。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8.95公顷(其中林地面积6.1公顷,退耕还林地面积2.85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1742元。

  4月9日,邵阳县森林公安局以刘某涉嫌失火罪向邵阳县人民院提请批捕,该院林检科干警在审查中发现,刘某案发后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据看守所反映其时常自言自语,经常怀疑别人害他,跟同监人员发生冲突,且管教民警与其谈话时其表情冷漠,思维不清,言不达意,且在向其家属了解情况时也发现其种种异常行为,遂对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刘某作精神病鉴定。经法医鉴定,刘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现症期),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嫌疑人刘某失火烧毁森林的行为涉嫌失火罪,但因其作案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邵阳县院遂作出对刘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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