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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贪念小利触犯刑法谢某追悔不已
发布时间:2010-11-01   来源:  记者:邵阳记者站

      本网讯 (王慧 张芙蓉)因为一时的贪念,原打算“借”公款购买分红保险从中获利,没想到因此而触犯刑法,被告人谢某为此追悔不已。
       被告人谢某原是邵阳市一集体企业经理。2007年11月,单位的财务人员告知谢某,单位多年来累积的一项门面租赁收益已有8万元,并请示谢某如何处理。为少缴税款,谢某与财务人员商量后,决定将该笔公款从单位帐户取出,存至银行转为5年定期存款,而后由单位的财务人员掌握存折,谢某掌握密码。同月15日,谢某从财务人员手中拿到单位帐户存折前往银行办理转存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在银行拉取保险业务的保险营销员见谢某有8万元要存定期,便向谢某极力推荐一款分红型的保险,并称该险种购置五年,不仅有利息,而且每年还会有颇多的营利分红。听了保险营销员的介绍,谢某在心中打起了“如意算盘”:同样存五年定期,但以购买保险的形式,不仅存款利息不会少,还会多出一笔不少的分红,到时自己把存款本金和利息仍交给单位,多出的分红归自己,这样一来公家没吃亏自己也得了实惠,且无人知晓。因此几番计算下,谢某将8万元公款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分红型的保险。回到单位后,财务人员找谢某要存折,谢某设法搪塞了过去。直至2009年3月,因该企业退休职工要求用该笔款项补发工资,财务人员找到谢某催要存折,谢某才迫于无奈拿出了以自己名义购买的保险保单。同年9月,检察机关以谢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向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双清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利用职务之便,隐瞒单位资金去向,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谢某在侦查机关对其立案查处前,已在单位职工的要求下将以自己名义购的保险保单交给单位财务人员保管,并支付了银行同期利息,没有给单位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其在侦查机关讯问时即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时又自愿认罪,考虑到谢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对谢某判处刑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判决被告人谢某犯挪用资金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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