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华声在线11月28日讯(通讯员 彭宏发)一老者看钱财太重,别人过失损坏其一8GU盘,其竟然暴力伤人。11月26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唐春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被告人唐春城系进城跟儿子生活的50初邵阳市东郊农民,本来靠儿子生活无忧无虑,但其不甘寂寞,购置了流动便携卡拉OK设备,夜间在邵阳市街头经营唱歌收费服务,顾客自选唱歌3首,收费5元。2018年6月30日晚8时许,被害老人罗某在邵阳市广场南街头被告人唐春城的歌摊唱歌,因音质有点噪音,罗认为是放歌U盘插口接触不好,未经唐的同意,擅自摇摆U盘,并不听唐的重声制止,结果不小心折断了U盘。罗自知做错了,拿出20元钱赔偿,双方为赔偿发生口角,唐认为罗损坏了带歌U盘让其无法继续生意,气愤之下拿着麦克风钢支架对罗袭击,致罗身体多处受伤,幸亏旁人出手制止,罗才免于更大的伤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头皮裂伤、右侧肋骨多根骨折,其损伤为轻伤一级。事后唐因此被公安民警执行逮捕时,老泪纵横,痛悔不已。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唐春城向罗赔礼道歉,并督促其儿子积极筹钱,与罗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罗某经济损失17.3万元,取得了罗的谅解,罗为此请求法院对唐从宽处罚。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79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