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4月12日讯(通讯员 彭宏发)卖炒饭中发现有购毒需求,女子竟铤而走险兼营。4月11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袁水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千元。
被告人袁水灵系湖北省宜昌市籍80后女子,其曾在浙江诸暨务工时,结识邵阳市籍男子张某而随之到邵阳市同居生活,后闹矛盾分手袁租房单过,以炒饭炒粉外卖谋生。在此小贩生意中,袁遇有不法顾客提出需要购买毒品,说比卖炒饭赚钱轻松。法盲的袁自以为零星卖点,公安机关不会来管这样的小事,就着卖炒饭之便偷偷卖起了毒品。
2017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袁水灵在其租住于该市东大路一小巷的民房内,首次贩卖重约0.1克的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杨某,得毒资80元。当月的15日、17日、19日、21日与23日,袁在外卖炒饭的同时,先后五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杨某、王某与陈某,每次贩卖毒品海洛因重约0.1克,收取毒资人民币100元。在其2017年9月23日下午送外卖炒饭时顺带贩毒中,被公安民警逮个正着,当场在袁身上搜缴白色粉末状物品小包9个。经称重与检验:9个小包的白色粉末共计纯重0.96克,均检出双乙酰基吗啡成分,皆系毒品。袁总计贩毒6次,共计贩卖海洛因0.6克,得毒资580元。归案后,被告人袁水灵供认不讳。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7条第1、4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