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11月1日讯(通讯员 何文娟)“感谢法官加班加点,让我一个外地女子一天就办好了离婚诉讼并拿到了判决书……”2017年10月31日,新邵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一起离婚纠纷的原告感激地对承办法官说出这段话。
原告林某系湖南洪江人,被告何某系湖南新邵人,2010年被告在怀化务工时,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一起在怀化租房共同生活。因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未生育小孩,双方经常为未生育小孩等家庭琐事争吵。2012年9月,原告因病住院,原告认为在此期间被告未对其进行照顾也未为其支付医疗费,对被告心生不满,便搬出了二人共同租住的房屋。被告则认为既然原告要走便也随她。之后被告也离开怀化到深圳务工,二人一直分居至今已五年,也未曾联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原告五年不见丈夫,连被告的联系方式都没有,想与被告协商离婚都不成,只能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通过被告的哥哥打听到了被告的联系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了应诉法律文书。因被告远在深圳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法官决定采用电话的方式组织双方进行庭审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虽然认为夫妻双方没有感情已无和好可能,但他觉得之前分居多年原告均未提离婚,怀疑原告这次是已另找他人急于另外结婚才来提离婚的,所以被告想再拖一拖原告,因而态度比较强硬,不同意离婚。承办法官见此情形,便耐心地帮被告分析情况:从法理上来说,二人分居至今已逾五年,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甚至都未联系,被告也自述双方无和好可能。这种情况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可以判决离婚。从情理上来说,原、被告婚前无坚实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加之因未生育小孩,双方并未建立起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后二人又经常为未生育小孩而争吵发生矛盾冲突。二人分居已逾五年,既然无和好可能,不必再为斗气而不离婚,既然这段婚姻不幸福不如即时将其结束。最终,被告听取了法官的建议,同意离婚。因被告不能到场签订调解协议书,法官当庭宣判准予二人离婚。
根据法律规定,当庭宣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但因原告系湖南洪江人,当天还要回洪江,原告请求法院当日发送判决书以免其再次远距离的到新邵来领取法律文书。虽然开完庭时已经是中午了,但考虑到原告的现实困难和需求,法官利用中午休息的时间加班作出了判决书,并当场送达给了原告,这便有本文开头的那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