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10月9日讯(通讯员 彭宏发)擅自越权出卖集体土地,案发获刑后悔晚矣。近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刘山峦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被告人刘山峦系邵阳市东郊一老村长,其打着招商引资搞活村集体经济的幌子,纠集部分村干部参与,2012年夏,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越权与湘顺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书,将该村28亩多水田和45亩多旱地,分别以每亩4.5万余元与3.6万余元的超低售价,且使用权永久性的转让给湘顺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此项土地买卖总价值为297万余元。该实业公司买下此地块做了简单的清表工作后,持非法买卖合同到有关部门进行立项未获批准,因而该地被暂时闲置。次年,该地被一商业集团以每亩7.3万元的价格征地投资建厂,湘顺发公司在除去交易成本后,纯获利120余万元。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28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立案标准】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