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9月19日讯(通讯员 文刃)日前,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新邵XX商务酒店赔偿原告唐某132012元。
2017年3月18日中午,原告唐某与朋友数人到新邵XX商务酒店秋月包厢吃中饭,并约定由原告付钱买单,用餐过程中唐某未饮酒。当唐某吃完饭起身准备去一楼收银台买单时,因当时餐过程中右脚踩住了餐桌布,左脚伸在桌布之下,原告刚一转身就被桌布绊倒在地,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5天,经诊断为:“左股骨胫骨折”。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由于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唐某遂向法院起诉。经新邵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唐某受伤的直接原因系由于被告酒店秋月包厢的餐桌布过长,致使原告起身准备去买单时一转身被过长的桌布缠绞双脚摔倒在地而致伤。加之该包厢未配备安全警示服务人员和安保人员,故被告新邵XX商务酒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在原告唐某受伤事件中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唐某损失的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唐某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餐完毕起身准备去买单时疏忽大意未注意自身安全,应负其自身摔倒致伤损害后果的次要责任。法院根据原告唐某的实际损失,按照责任比例做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