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8月16日讯(通讯员 李超成)“李法官,为了这个被告,我们这些老百姓不知打了多少电话,跑了多少路,但就是找不到。本来还希望这个项目能给大家致富,没成想血本无归。今天总算可以歇口气了。”原告宁某等22人无限感慨。
2015年,被告汤某以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携带宣传资料以公司名义到原告宁某等22人所在的农村宣传紫玉淮山种植,农户们认为这个项目有发展前景,于是双方达成了规模种植紫玉淮山的意向:由农户从汤某处购买种子、胶管,汤某派技术人员提供淮山种植技术指导直至采收。2016年10月份淮山采收时,原告将所种植的16000多千克的淮山以7元/千克的价格出售给被告某公司,经结算,被告某公司还应付收购款7万多元。同年12月12日,汤某以被告某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出具货款欠条,承诺上述欠款于2017年2月15日前全部付清。因到期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汤某以种种理由推脱,到最后索性将手机关机,玩起了失踪。同时原告亦无法联系上被告某公司。
眼看大半年的辛苦劳动可能成为泡影,22名原告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这个事实,更何况还是一群平均年龄都有五六十岁的农民。该案立案后,主审法官了解上述情况,依据原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对本案中的两名被告进行了有关法律文书的公告送达。近日,该案已开庭审理,法院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