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6年9月15日晚,被告人姜某甲与侄儿姜某乙两人持鸟铳上山打猎。来到隆回县羊古坳乡“庙冲界上”时,被害人姜某乙持鸟铳突然往前面山坡上冲,被告人姜某甲马上跟了上去,但是并没有发现什么,于是姜某甲走到姜某乙面前叫姜某乙回去,顺手把姜某乙手中的鸟铳抢过来往自己的肩上扛。姜某甲拿到鸟铳后往前走时,因失足滑了一下导致身体往后仰,在后仰过程中姜某甲手中的鸟铳因操作不当导致走火,将身后的姜某乙击伤。被害人姜某乙后经抢救无效身亡。经隆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检,死者姜某乙系被他人持霰弹枪射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姜某甲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亲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且社区矫正机构也建议社区矫正,故依法以被告人姜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使用鸟铳非法狩猎不仅违法,对使用者本人以及周围的群众也是一个巨大的危险,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他人死伤,给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伤痛,希望被告人姜某的行为能够让大家引以为戒。
(罗庆群 周盖雄 陈凌云 李丹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