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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QQ聊天起争端 拘禁报复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7-03-09   来源:华声在线  记者:彭燕如 彭宏发

      华声在线邵阳3月9日讯(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网上群聊发生口角,竟纠集人员拘禁对方。3月8日,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谢乐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被告人谢乐乐系90初社会无业女子,初中毕业后好逸恶劳,既不外出务工,也不帮助父母做家务,整天混迹网吧歌厅等。2016年9月7日晚上,其在网吧上网群聊中,发现陌生新人何某,即按群规提醒何将呢称实名,并将头像换成本人真像,否则踢出。但遭到何的谩骂,双方发生口角,谢扬言惩罚何。何怕惹来祸端,立即退出了该群,心想没事了。但谢通过聊天记录与多位群友了解,最终获知了何的住址、姓名与联系电话。

      次日上午,谢纠集数名女性群友蹲守何家附近,以取快递为幌子将何骗出带至一民房中,何明白事由后自知理亏,即主动向谢道歉,请求原谅。但谢不依不饶,仍然不准其离开,对其实施了殴打,并让同伙帮助掀起何的衣服和胸罩,用手机对何裸露的上半身进行拍照。折腾数小时后,见何服服帖帖了,方将其放回家。

      事后法盲的谢闻讯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已被立案,为争取宽大处理,其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何某的经济损失,赔礼道歉,与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何的谅解,何还书面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谢乐乐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缓刑判决。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8条第1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73条第2、3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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