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邵阳3月1日讯(通讯员 刘园芝)2月28日,新邵某银行与李某、谢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新邵法院的判决。
2015年1月29日,李某向新邵某银行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为保证李某如期还款,由谢某提供担保。银行按约定向李某的账户支付5万元贷款本金,但李某在偿还部分利息后,未再偿还任何贷款本息。经银行催讨,李某与谢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向法院起诉。新邵法院受理后排期开庭,李某与谢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新邵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判决由李某偿还贷款本息共计5万余元,由谢某对李某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以不是实际借款人为由,上诉至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谢某也不服一审判决,以银行欺骗其担保为由,上诉至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李某作为合同的相对人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至于该借款是由谁使用并不影响其与银行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的效力。李某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另行向借款实际使用人主张权利,因此没有支持李某的上诉理由。另谢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签字,且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能够遇见,因此对于谢某的上诉理由也未予支持。
法官提醒各位公民,由于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要随意签自己的名字,特别是有关财产的签名,应当更加谨慎,以免造成日后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