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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点地基大动干戈 两败俱伤皆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6-12-27   来源:华声在线  记者:彭燕如 彭宏发

      华声在线邵阳12月27日讯(彭燕如 彭宏发)当被问及春节晚会的《六尺巷》时,都称看过,然而现实中处理同类问题他们都是暴力相向。12月26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刘良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经济损失18917.36元。

      被告人刘良梁与刘纯钢(因此案中故意伤害已判有期徒刑)皆系邵阳市城郊同村同组邻居,也是同族的堂兄弟。2016年5月1日下午,刘纯钢雇用数人挖地基准备建设新住房,被告人刘良梁家人见之,认为刘纯钢新建房相邻自己一边的用地,越界侵占了他们少量的土地,即一边电话报告刘良梁,一边阻止对方施工,并挖土填充已经挖好的地基坑道。刘纯钢母亲谢某向刘良梁家人求情,请求先别填挖好的地基,可以找村里、乡里查清楚再说,未果。过了一会,被告人刘良梁来了,接过家人的锄头,拼命挖土填充地基,谢某上前想去阻止,失去理智的被告人刘良梁竟用锄头冲击谢腹部,致谢摔倒地基坑中。此幕恰被赶来的刘纯钢见到,其操起一木棍冲上去即暴砍刘良梁,伤人在先的刘良梁自知理亏心虚,只是用锄头自护抵挡,所幸在场群众勇敢劝架,将两人分来,避免了更大恶性事故的发生。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所受伤害构成轻伤。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处刑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的方法很多,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依据本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要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应当注意划清以下两个界限:1.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遂)。2.故意伤害罪与过失重伤罪的界限。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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