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邵阳11月30日讯(彭燕如 彭宏发)一出身贫困家庭80末农民子弟,竟忘本挥霍手头公款,结果付出沉痛代价。11月29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张林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张林海系湖南湘西一贫困农民子弟,家中为供养其上大学与改建住房,至今还背负着数万元的债务。2014年4月,张经过考试与筛选,被邵阳市一商贸公司聘为销售商品采购员。最初的一年多,贫苦农家孩子吃苦耐劳、任怨任劳、肯钻好学的品质,在张身上表现非常出色,次年“5.1”劳动节的公司庆祝会上,其不但被评上为数不多的优秀员工,还被晋升为采购部主管。做了主管,手上有了大笔采购订单的权利,也有了掌握支付货款的便利,求其采购的商家,请客其高档餐饮、娱乐者众。享乐了好生活,再过清淡的生活,张就吃不了这份苦了。在没有客商宴请之时,其也出入高档娱乐场所高消费起来,每月数千元的月薪肯定不够花销,其就毫无顾忌地花起了手上掌管的公司采购用的公款。2015年底张采购了长沙、怀化等几家商家几十万元的商品,利用职务上掌管支付公司购货款的便利,其在数月之中,高档消费吃喝玩乐,将其中的15万余元公司采购用公款私吞并挥霍一空。商家屡屡向其讨账未果即向公司讨要,事情穿包,公司责令其及时付清欠款,张满口谎言承诺兑现。但下班离开单位后,自作聪明的他收拾行李,即乘车潜逃深圳,企图逃避法律的惩罚。2016年5月,广东公安民警在对旅社、宾馆住宿人员进行身份核查时,已被邵阳市公安机关网上通缉的被告人张林海落入法网,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定义、量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