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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债务承继 另一方不需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6-09-28   来源:华声在线  记者:刘园芝

      华声在线邵阳9月28日讯(通讯员 刘园芝)“借条是刘某所书写,且该借款发生在刘某与何萍萍(化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当由刘某与何某共同偿还。”“我写借条时何萍萍根本不知情,且我仅未收到任何借款本金,只是替赵某收账。”2016年9月14日,新邵法院第二审判庭上,债权人赵某与债务人刘某激烈地辩论着。

      刘某与何萍萍是夫妻关系。2014年,刘某的表弟何某因需要资金向赵某借款。后因何某没有偿还能力,经刘某与赵某协商,2015年3月8号,刘某向赵某出具一张借条,刘某在借条的借款人一栏上签字。此后,刘某向赵某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但未再向赵某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作为债务人向赵某借款,但之后没有偿还能力。经协商,刘某向赵某出具借条,其对借条的内容、签名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依法应视为刘某对何某债务的自愿承继。自原债务人何某将全部债务转移给刘某后,刘某完全替代原债务人何某,成为新的,原债务人何某摆脱债务关系,债权人赵某只能依法向新债务人刘某主张权利。且刘某已偿还该借款三个月的利息,也系其自愿偿还利息的意思表示,故刘某“未收到任何借款本金,只是替赵某收账”的主张不能成立,刘某应向赵某清偿200 000元及相应利息。另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刘某与何萍萍的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对于赵某要求何萍萍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遂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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