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邵阳9月22日讯(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面对酒醉汉的骚扰,清醒的正常人应该不予计较,远离避之或暗中报警帮助,然而一男子却斗气冲动,频频出手,结果夺人人命。9月21日,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曾顺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曾顺丰系50后进城劳务农民工。2016年3月27日下午,酒醉的张某摇摇晃晃步行于该市建设路,在一巷道口因走路不稳撞着了相向步行的农民工,双方发生了口角争吵,但很快停歇了,随后张某自行离开向东大路方向走去。不久,张某又原路折回,与站在建设路边看热闹的被告人曾顺丰发生争吵,先是打嘴仗,后来张某几次捡起地上的泥巴扔向曾顺丰,并几次上前与曾发生肢体冲突,开始时曾将张某推开,第二次曾加大了力度将张推倒在地,并上前掐了张某脖子,第三次曾则双手抓住张某的手将其推倒在地,导致酒醉失去重心的张某脑袋着地,脑受重伤,虽及时送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4条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