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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两名主犯皆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6-09-01   来源:华声在线  记者:彭燕如 彭宏发

      华声在线邵阳9月1日讯(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一对90后青年走火入魔,企图以搞传销发财,强迫给人“洗脑”致人死亡,结果被判重刑。8月31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钟汇海、宋帼媛犯非法拘禁罪,皆判处有期徒刑9年。

      被告人钟汇海、宋帼媛皆系广西自治区90后农村青年,中学毕业后不是踏实寻求勤劳致富,而是结伙加入非法传销组织,企图靠传销发财。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宋帼媛以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韦某骗至邵阳市以被告人钟汇海为头子的传销窝点,钟安排传销人员看管着韦并对韦强灌传销知识“洗脑”。次日傍晚,被告人宋帼媛趁韦上厕所时将韦放于客厅的手机拿走,以防韦报警或通知家人。当韦识破钟、宋等系传销组织便情绪异常激动,钟即安排人员通宵看守,以防韦夜间逃跑或做出其他不利之事。第三日凌晨1时许,韦趁看守不备从厨房的窗户逃离时,不慎坠楼身亡。案发后,被告人钟汇海、宋帼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8条第1款、第2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26条第1款、第4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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