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邵阳5月6日讯(通讯员 向燕 瞿冠科)近日,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依法判决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
于某与谢某原本系朋友关系。2015年11月6日,谢某因购买材料缺乏资金向朋友于某借款3万元,并向其出具了借条,约定两个月内还清,并用谢某所有的小车进行抵押,但原、被告未对该小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期限到期后,经多次催收,谢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于某无奈之下,将谢某诉至法院,要求谢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沈某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向谢某提供了借款,谢某应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向于某偿还借款,至今未还,故于某要求谢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由被告谢某向原告于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的判决。
本案当中谢某以交通运输工具设立抵押担保,但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若该车被谢某卖掉,而其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那于某的债权将难以实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上升,欠钱不还的行为也十分普遍,借款给他人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所以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