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邵阳4月27日讯(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见老板娘与他人冲突,两雇员暴力“护花”,结果触犯刑律双双受到惩处。4月27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姚渊博、刘广缘犯故意伤害罪,皆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15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姚渊博将回收回来的废品,置于自己雇主店面隔壁朱某商店的门口,影响了朱某顾客的出入,遭到朱某当即阻止。理亏的姚打此止住也就没事了,然而他觉得受了气,竟向自己老板娘大倒“苦水”,挑拨是非。其老板娘刘某为此找到朱某“算账”,一番叫骂后就升级为拉扯打斗。姚认为“立功”的机会到了,窜上去即一拳打向朱某脑袋,致朱倒地昏迷过去。随后赶来的朱某弟弟见哥哥昏迷在地,以为是邻家老板娘刘某伤害所致,即气愤地扇了刘耳光。在场的刘某所雇雇工即被告人姚渊博、刘广缘见自己老板娘被打,齐上前对朱某弟弟进行拳打脚踢的围殴。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弟弟右侧两根肋骨多发骨折构成轻伤2级;被害人朱某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
事后,被告人姚渊博、刘广缘认罪悔罪,主动向被害人朱氏兄弟赔礼道歉,并与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受害方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两被害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从轻作出缓刑判决。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