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邵阳3月22日讯(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俗话说“马达一响,集中思想”,然而一男子开车一不留神,酿成惨剧,痛悔莫及。3月21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何颖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何颖睿系安徽省宿州市80后运输服务人员,其与两位亲属李某、何某,三人共同合伙驾驶一重型厢式货车从事长途运输经营。2015年4月3日临近午夜,按轮班由何颖睿值班驾驶。过了午夜,依人的生理需求,都是有些犯困,何颖睿自意识地提醒自己,打起精神,挺过嗜睡期就好。然而,次日凌晨2时许,车由西往东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邵阳市双清区路段时,何颖睿因犯困一个“马虎眼”未注意观察自车前方情况,不小心与停在应急车道上的张某车辆相撞,致使对方张某、己方李某当场死亡,何某负重伤。事故发生后何颖睿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报警自首。经交警勘察与取证认定:肇事司机何颖睿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面对因自己过失造成如此悲惨后果,被告人何颖睿痛悔不已,除己方被害人李某家属、何某,放弃在此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何颖睿督促家人积极筹钱,与被害人张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张某家属经济损失68万元,所有被害方表示对何颖睿的过失犯罪予以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何颖睿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