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邵阳11月13日讯(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一年青妇女渎亵母亲之名,竟利用襁褓婴儿掩护贩毒。近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杨隽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1千元。
被告人杨隽秀系邵阳市年青无业妇女,2015年6月,,其顺产了一个女儿。杨一向嗜好炒股,本来今年上半年股市行情高涨时其赚了好几万元,因为贪心没及时退出,结果亏了老本,心里很不平衡,为了找回损失,失去理智的她竟以带婴儿为掩护,干起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买卖。
同年8月初,被告人杨隽秀以400元从一毒贩处买得海洛因1克,回家后分为20小包,再以每小包50元卖给他人,从中牟利。当月11日至15日,其在自己的租住房内,先后5次贩卖毒品给匡某、谢某、孟某,其中匡3次,谢、孟各1次,每次0.05克海洛因小包一个,收取赃款50元。次月6日、13日,杨在家中卖出了0.05克海洛因小包3个,李某、姚某、岳某各一个,得赃款150元。其在最后一次与岳某交易中被民警人赃俱获,经对收缴的净重0.05克小包白色粉末进行检验,内含双乙酰基吗啡,即系海洛因。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7条第1、4、7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