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邵阳记者站:
我是邵阳监狱干警钟胜利,我狱于2008年(实际是2009年动工)在雪峰南路似建单位集资房(属于群义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我狱向该工程注入专项改造资金一千多万元,报建时,按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免除相关税费)2007年11月4日,我与外人伍雅丽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规定必须以乙方(我)名义办理房产证,并五年内不得办理过户手续,甲方(伍雅丽)付伍仟元劳务费给乙方,乙方单位将住房补贴投入建集资房工程中,由甲方付给乙方,如甲违约,乙方不得退还购房款及劳务费,2011年,我狱集资房建成,伍雅丽违约要求提前给她过户,我问她付我狱补贴款,她否定此事,双方发生纠纷,于2012年6月18日伍雅丽起诉至大祥区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有效(目前)协助她过户,大祥区法院在我至今没得伍雅丽一分钱的情况下,民事判决书(2012)大民初字第372号,做出如下自相矛盾的判决:
一、原告伍雅丽与被告钟胜利2007年11月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二、在邵阳监狱集中办理邵阳市雪峰南路金鹏嘉苑小区的房产手续时,被告钟胜利应配合原告伍雅丽办理由伍雅丽付款集资购买的坐落在该小区内的,权利人为原告伍雅丽的房屋所有权,国土使用权等产权登记手续。
判决协议有效,现在的问题是协议规定以我的名义办理房产证且五年后,才能转户。在上诉期间,伍雅丽想绕开我,通过我狱行政基建科有特殊关系的人将我的房子直接她的户。为此,我请求新闻媒体向社会批露上述情况,让社会的人们评议一下,为何大祥区法院作出如此相互矛盾的判决?
邵阳监狱干警:钟胜利
2012年9月12日
回复: 此案当事人钟胜利亲自到本站反映情况,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站已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准备上诉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