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处理交警群殴百姓 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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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戴开军,男,1982年出生,家住武冈市东塔村5组,我于2011年8月23日14点20分左右骑牌照为湘ER9998的摩托车从庆丰东路经过,一辆车号为:湘E9560警字牌车停靠在路边,当我的摩托车从警车旁边经过时,从车内伸出一只手来拉我的遮阳伞,我不知道怎么回事,没有减速,继续骑车前行,后面的湘E9560警字牌车紧追我而来,14点30分左右,当我骑车至王府花园春园路保安亭处,警车里伸出手拉住我的摩托车,未出示任何证件,也没有问我任何话,马上从车上冲下来三、四个人,其中为首的中队长林建军,警号为:061015(事后才知道)将我的双手从背后交叉反扭,强行把我按倒在地,用腿猛踩我的头部和面部,我被打晕了,接着又有几个人我也搞不清,对我背部、头部、腹部等全身进行暴雨般的拳打脚踢,期间约打了我10分钟左右,致使我在地上不省人事,全身血渍。周围不满群众越来越多,大家义愤填膺,林建军等人见状立即想逃,好心的群众们将他死死拦住,紧接着来了约30多个交警,想趁乱抢走林建军,在群众的阻止下才没有跑掉。群众实在是看不下去了,报了警,中心派出所的人立即赶来了,在派出所警察的劝阻之下,将群众和交警分开,并叫人把我送到了就近的展辉医院进行抢救,经检查,医生说是全身大面积软组织受伤,头部轻微脑震荡,需马上住院观察治疗,这就是事情的全部经过。
如此警察,他们到底还是不是老百姓的官?他们是干什么用的?法治国家,和谐社会,怎能如此视人命如草介,当他们张牙舞爪扑向老百姓的时候,他们是什么?用这样的警察如何来维持社会秩序,如何来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人民的生命安全能有保障吗?难道人民警察是用来打老百姓的吗?像林建军等这样的警察,无视国家法律,知法犯法,视老百姓生命如稻草,这样的人还有资格当共产党的干部吗?还有资格当一名人民警察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七款、十二款等规定:不得殴打他人或唆使他人打人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违反上述款项的可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给予记过、记大过,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徙刑、拘役或者管制。林建军等人对我造成的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及在社会上造成的极其恶劣的影响,情节严重,请求上级领导给我作主,也给全武冈的老百姓作主。
请求人:戴开军及全家
201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