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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进入不肯登记 斗气伤人获刑一年
2019-08-08 10:13:05 来源: 华声在线 作者:彭宏发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8月8日讯(通讯员 彭宏发)男子以新近离职为由进入不肯登记,遭门卫老朋友拒绝发怒伤人。8月7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刘银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刘银辉系邵阳市东郊某公司70后产业技术工人。2019年1月31日下午,被告人刘银辉因为一周前,辞职跳槽到了一家新的机械生产公司,赶在春节前夕,来到位于邵阳市双清区的原有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见了门卫陈某都是老朋友,彼此打了招呼问了好,刘就径直往里面走,被陈某拦下,陈好言相告:请刘帮忙按厂子规定登记一下,门口有监控视频,以免他失职被扣钱还要写检讨。刘一听火冒三丈,自己离职就几天,又不是不认识,为什么这么不讲人情?刘就硬往里面闯,陈就坚决的阻拦,大个子的陈在小个子的刘面前,犹如一堵墙,气急败坏的刘顺手抓起门卫室烤火桌上的一把铁夹,向陈某脑袋砸了两下,陈当即头晕眼花侧倒靠墙。刘看到闯了大祸,赶紧拨打120急救,将陈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伤情为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刘银辉赔偿了陈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余元。


  【检察官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67条第3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