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华声在线3月21日讯(通讯员 彭宏发)一男子入户盗窃被发现,竟掏出匕首威胁。3月20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潘安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被告人潘安平系邵阳市远郊80后无业居民,平时好逸恶劳,靠着“啃老”父母得过且过的混日子。2018年9月14日中午,被告人潘安平在该市东风路一餐馆午餐后,经过一小巷居民小区,发现一户人家正门虚掩未锁,即敲门试探,没有反应,就蹑手蹑脚潜入房内。看到女主人呼呼大睡,潘感到很庆幸,接着翻找财物,希望捞些横财。一阵翻箱倒柜,竟然一无所获。潘斗胆拉开女主人睡觉的床头柜,在一钱包中搜得人民币现金1750元与一“OPPO”手机。当潘在另一侧床头柜翻找时,女主人醒来发现了潘,正想呼喊,潘掏出一匕首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并用匕首刀尖示意被害人转身背对自己。尔后,被告人潘安平仓惶逃离现场。接案民警查阅“天网”监控视频,很快将嫌犯锁定。次日,被告人潘安平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950元。
【检察官以案说法】被告人潘安平到底构成盗窃罪还是抢劫罪呢?——
被告人潘安平提出自己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他自始至终都只是想进这家偷东西,从未想过抢劫,实际上也没有“抢”。女主人发现我后想呼喊,我只是拿出匕首“亮亮”让她不要叫,我一声都没吭。
本案被告人潘安平到底构成盗窃罪还是抢劫罪呢?正是“亮亮”匕首,对被害人精神上的威胁,使被告人潘安平的盗窃行为,转化成了抢劫。所以,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