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华声在线3月1日讯(通讯员 彭宏发)女子自以为拿毒品换物不是贩毒,想钻法律空子,结果却是掩耳盗铃。2月28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刘飞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千元。
被告人刘飞凤系邵阳市80后大龄剩女,因原在娱乐场所务工缺乏自律而沾染上吸毒恶习,常常收不抵支,为满足吸毒走上了以贩养吸的犯罪道路。
2018年7月7日上午,被告人刘飞凤接到同是吸毒人员的张某,向其寻求帮助购买毒品的电话,并答应给刘充值30元手机话费,刘让张1小时候后到她家取“货”(即毒品)。张如约赶到刘家,刘按张要求以50元单价,卖给张净重0.05克的海洛因锡皮纸小包一个,包括答应的话费,张给了刘80元现金,随后拿着毒品小包回家了。
时隔一天,在吸毒人员张某介绍下,被告人刘飞凤以0.05克的海洛因,同吸毒人员姚某交换了一桶“鲁花”花生油;次日,姚某拿来一盒装两厅“完达山”奶粉,经讨价还价,被告人刘飞凤以0.1克的海洛因,很划算的换得了这盒奶粉;第三天,姚某拿来一较新“三星”智能手机,刘查看了内存与试用后,故意说手机不好诓骗姚某,最后以0.1克的海洛因,超低价换得了此手机;第四天,在被告人刘飞凤以0.05克的海洛因,同吸毒人员姚某交换一“九阳牌”电饭锅时,被缉毒民警逮个正着,并在其家中搜缴了0.85克白色粉状毒品可疑物,经鉴定,检出了双乙酰吗啡成分,系毒品海洛因。归案后,被告人刘飞凤供认不讳。经查实,吸毒人员姚某所用交换物品,皆系其父母家中财物。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7条第1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