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华声在线10月31日讯(通讯员 彭宏发)一啃老年青男子缺钱花,不是出去做事赚钱,竟专偷他人电线卖钱。10月29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刘湘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刘湘林系邵阳市大祥区北正街社区80末无业人员,因从小溺爱而娇生惯养,长大后好逸恶劳,近30岁的人靠啃老父母生活。父母管吃管住贯穿衣服,但给他钱很少,为弄钱玩乐开销,刘竟利用夜幕经常盗割他人电线卖了换钱挥霍。2018年4月13日晚上,被告人刘湘林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窜至该市宝庆东路一商铺,将该店楼梯过道的铜芯电线全部盗割偷走,其回家后将电线剥皮,再以200元的价格销赃他人。其后5月的12日、17日、23日、25日、28日、30日,以及6月的3日、6日、11日,被告人刘湘林采取类似的盗窃手段,先后十次在该市的紫薇山公园附近等地,对他人的商铺或工厂的民用电线,特别是空调粗线进行屡屡盗割,其销赃获利2400元。经物价鉴定,被告人刘湘林所盗窃的电线共计价值5599元。当法官当庭宣判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时,被告人刘湘林痛悔的泪水扑簌而下。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52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53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