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7月25日讯(通讯员 彭宏发)老套的假丢包做诱饵,竟然还有贪心男子上当。7月24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张林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
被告人张林郁系衡阳市70后社会无业闲散人员。2017年12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林郁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在邵阳市东风路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张故意将装有外币的钱包扔在邵阳市民曾某身后,然后捡拾钱包,陈某故意上前询问曾是否掉了钱包,曾予以否认,陈悄悄提议见者有份,三人瓜分所拾外币。张假惺惺反对,声称是他捡的,陈则“威胁”,如果张想独吞就报警,让其一个子也得不到。张嘀咕一会儿,只得同意。尔后张提出自己先回家取钱,给曾和陈各人民币2万元,捡到的外币则归他所有。陈耳语曾“白得两万元,撞大运发财了!”并率先表示赞同,被牵鼻子的曾跟着应诺同意。陈拿出自己的银行卡并写下密码,要曾也拿出自己身上的银行卡并写下密码,蒙在鼓里的曾竟然照做了。陈用报纸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与曾某的银行卡及密码,再将捡拾的装有一万元外币的钱包裹卷在一起,放入自己包内,张则表示要锁在曾某的包里,陈借机掉包将事先放在包内的另一报纸包取出,放入被害人曾某包中,并用小挂锁锁上,钥匙交给张林郁保管。随后,陈借口陪张回家取钱,要被害人曾某在原地等候,并以怕曾开溜拿走曾某一台高档手机质押。
脱离被害人曾某视线后,演双簧的张、陈迅速在附近的银行ATM取款机上,使用曾某提供的银行卡与密码,分数次将卡内的7千元全部取出盗走。1小时后接警的民警调出街头与银行监控,很快将案犯张、陈锁定,并循迹追踪,将乘车返回衡阳途中的被告人张林郁抓获。归案后的张供认不讳。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6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