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7月17日讯(通讯员 彭宏发)一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然而一审法院部分认定量刑畸轻。近日,这起由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贩卖毒品案件,二审法院判决,采纳并认定公诉机关的全部指控,将一审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改判为三年。
今年数月前,由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的被告人闵某君案,该院指控闵某君贩卖毒品三次,情节严重。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中一起贩卖毒品行为仅有吸毒人员证言,属于孤证,从而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该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只认定被告人闵某君贩卖毒品两次。
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经依法审查认定,一审法院不予认定的那起犯罪事实,有被告人闵某君的坦白供述,且该供述与吸毒人员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虽然被告人闵某君当庭翻供,但公诉机关已排除非法取证的情形,故应当认定被告人闵某君贩卖毒品三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条文不当,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法院对其中一起贩毒事实不予认定,导致适用法律与量刑不当,应予纠正,遂改判被告人闵某君贩卖毒品三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