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6月27日讯(通讯员 彭宏发)一“月光族”女子手机丢失工作不方便,竟想贩卖毒品得钱购置手机。6月26日,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姚红妹犯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5千元。
被告人姚红妹系邵阳市90后年青女子,从事聘用制临时工保险业务工作,手机是其重要的工作工具。2017年12月24日,姚利用星期天休息日上街购物,不小心将自己随身的苹果手机丢失。因次日周一上班需用手机,“月光族”的姚想买新手机但苦于手头没有那多钱,便去找男朋友刘某,希望刘能解她燃眉之急。但找到刘某后刘也凑不出多少钱,刘却称自己胃痛卖了些毒品镇痛,如果姚要可以拿去。姚一再劝说刘不能吸毒镇痛,必须戒掉,要治病到医院去,并让刘将全部毒品给她拿去销毁。刘依了姚,将自己手头毒品全部给了姚。姚拿去毒品后并未销毁,而是暗地里找到了吸毒人员王某,希望将男友给的毒品全部卖掉换钱买只手机。第三天晚上,被告人姚红妹与吸毒人员王某相约在该市东大路一僻静小巷进行毒品交易时,被跟踪王某的缉毒公安民警当场将二人人赃俱获,并从被告人姚红妹身上搜缴到疑似毒品物。经称量与鉴定,疑似物净重为10.77克,检出双乙酰吗啡成分,系海洛因毒品。归案后,被告人姚红妹(贩毒未遂)供认不讳、悔恨不已。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67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