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4月24日讯(通讯员 彭宏发)哥哥叫上弟弟替朋友出气,结果兄弟同进牢房。4月23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黄林茂、黄竹拔犯故意伤害罪,皆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4万元。
被告人黄林茂、黄竹拔系两亲兄弟,皆为邵阳市南郊80末无业未婚社会闲散人员。2017年7月21日傍晚,被告人黄林茂驾驶小车自东向西行驶于该市的东大路上,行至中恒大酒店前发现同向的前车驾车人,正是曾欺负过自己一好朋友的海某,其即跟踪海某至该市东风路一小巷的大排档,尔后电话叫被告人黄竹拔带来刀子为其朋友出气报仇。被告人黄竹拔赶来后经被告人黄林茂暗中指认,二人分别携长刀、钢管冲向海某,将正在大排档就餐的海某砍伤后,兄弟二人驾车仓惶逃离犯案现场。
当年10月的中、下旬,迫于躲藏的惊恐与被追逃的巨大精神压力,被告人黄林茂、黄竹拔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均如实坦白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海某左肘关节受伤损害构成重伤。因被告人黄林茂、黄竹拔无能力赔偿,由其家人自愿倾力代位赔偿了被害人大部分的经济损失。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4条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26条第1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36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130条:2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